第一条 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军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设下列五种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军训期间,每天按8小时训练时间计,无故不参加训练的学生按小时旷课累积;以下各条文均针对军训期间的行为。
第四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1、迟到、早退30分钟者按旷课1小时论处。
2、旷课累积达4小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3、旷课累积达8小时者,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4、旷课累积达16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5、旷课累积达24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旷课累积达32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7、旷课累积达48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旷课累积达64小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
1、违反就餐、集体活动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不遵守作息时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营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者:
1、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2、无故或无有效证明材料不参加训练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不尊重领导,不服从指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侮辱、威胁、谩骂领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违反实弹射击场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营区、着装、军容、安全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军训期间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对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在军训中的违纪行为由军训团认定,军训团可根据本办法做出处理意见;然后由校学生工作部门做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款解释权在武装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