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奖励资助>> 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11-15 浏览次数:

北林办发[2007]36

各单位: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学校特制订《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林业大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积80分(含)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含体育及选修课等);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后,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一年级新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3 北京林业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学生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邮编:100083